文山县领导干部违规驾驶公车处理暂行办法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公车管理,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规驾驶公车的行为,杜绝领导干部私驾公车和公车私用现象的发生,促进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,结合我县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、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》、《文山县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》和省、州有关规定制定。
第三条 凡县内党的机关、人大机关、行政机关、政协机关、审判机关、检察机关及其所属机构,工青妇等人民团体,财政全额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,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由县委管理的领导干部,涉及违规驾驶公车的有关行为,均适用本办法。
第四条 领导干部未经批准,不得驾驶公车。确因工作需要驾驶公车的,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报县委审批,并报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备案。具备驾驶资格的领导干部,在执行重要紧急任务等特殊事务确需驾驶公车时,必须请示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驾车,并在事后将驾驶公车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备案。领导干部在公务用车过程中,要求驾驶员将公车交给自己驾驶的,以私自驾驶公车论处。
第五条 领导干部未经批准驾驶公车的,查实一次,除由个人承担全部用车费用外,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,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;查实两次的,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(行政警告、记过、记大过)处分;查实三次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、留党察看(行政降级、撤职)处分。
第六条 领导干部未经批准驾驶公车,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从重或加重处分。
(一)驾驶下属单位或外单位公车的;
(二)驾驶公车度假休闲、游山玩水、吃喝玩乐的;
(三)驾驶公车办私事的;
(四)无驾驶执照驾驶公车的;
(五)酒后驾车等其他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;
(六)违规驾驶公车肇事后弄虚作假,将责任推给其他人员的。
第七条 领导干部未经批准驾驶公车,发生交通事故,情节较轻的,给予党内警告、严重警告或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、留党察看或行政降级、撤职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或行政开除处分。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。
第八条 违反规定驾驶公车或者公车私用,发生交通事故,造成经济损失的,除依照本办法第六、七条追究纪律责任外,责令当事人承担保险公司赔偿外的全部损失。
第九条 违反规定驾驶公车,造成车辆损坏或丢失的,除依照本办法第六、七条规定追究纪律责任外,责令当事人承担保险公司赔偿外的全部损失。
第十条 违规批准领导干部驾驶公车,或擅自将公车借给领导干部驾驶,或对本单位领导干部擅自驾驶公车的行为不制止、不纠正、不查处的,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。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党内警告、严重警告或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。
第十一条 凡实名举报领导干部违规驾驶公车或公车私用行为的,一经查实,奖励举报者人民币1000元,奖金由县级财政支付。打击报复举报者或者泄漏举报情况的,追究责任人党纪政纪责任,构成犯罪的,送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。
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文山县纪委、中共文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。
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。